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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06:25:39 浏览:29
张某等人抢劫案例,多次携带作案工具伺机抢劫
案例:张某权等抢劫案
具有多个犯意的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理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67号
三被告人共谋到偏僻地段针对单身女性行人实施抢劫,并先后购买匕首、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某工业园区附近潜伏,伺机在合适目标出现后实施抢劫,其中两被告人预谋如遇到漂亮女性则实施强奸。上述预备行为既为了实施抢劫,也为了实施强奸,但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按照择一重罪原则定罪处罚。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预备行为对抢劫犯罪来说是确定的,是否实施强奸犯罪则是附条件的,该条件是否能够成就,取决于抢劫犯罪的实施情况以及合适犯罪对象的出现,具有偶然性,因此,从犯意确定的角度,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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