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07-18 06:25:40 浏览:29
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例: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1月份至2月份,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为牟取利益,从江苏省苏州市某地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赚取利益。现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达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经鉴定,方某某销售的白色二层、三层口罩其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2月13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案例来源:浙江天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