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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8 06:25:40 浏览:29

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例: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1月份至2月份,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为牟取利益,从江苏省苏州市某地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赚取利益。现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达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经鉴定,方某某销售的白色二层、三层口罩其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2月13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案例来源:浙江天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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