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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06:25:40 浏览:81
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4〕21号)
不起诉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证据不足,因为其鉴定意见为随机抽样的植物样品中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成分并非罂粟植物所独有,其他部分植物也含有上述成分,且本案样本已被公安机关处理,无法再次鉴定该毒品原植物是否属罂粟,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不起诉理由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故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镇远检公诉刑不诉〔2014〕21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本案只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证实其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无其他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且无毒品原植物系罂粟的鉴定。本院认为镇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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