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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06:25:40 浏览:146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案例一:王某军、翁某能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而后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应当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军系某大学教授,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2017年7月,翁某能提出、授意王某军利用参加命题便利,获取非其出题的市政专业的试题、答案,由其在培训机构中讲课使用,并约定四六分成。同月8日至16日,王某军利用参加命题的便利,在命题现场通过浏览打字员电脑中市政等专业的考卷的方式,对关键词、知识点等进行记忆,于休息时间通过回忆,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出题经验,将所获取的市政等专业的考卷内容整理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上,后在教材上对照电脑中整理的内容进行勾划、标注。翁某能在王某军住处,在自带教材上进行对照勾划、标注和补充。事后王某军从翁某能处获取120万元。
翁某能非法获取信息后,先后联系被告人许某勇、杨某全、刘某,商定采用以封闭式小班培训的手段,通过麦克风传话不见面的授课方式,对市政等专业的考生学员进行培训,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高额费用。被告人翁学荣参与培训活动,并替翁某能收取报酬。2017年9月,参加培训的被告人王某意识到该培训班上讲课的内容可能系考题、答案,以照片形式,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洪某轩。洪某轩将该资料发给被告人洪某2并收取0.6万元,洪某2以1万元出售给被告人刘某阳,刘某阳为分摊购买费用,向被告人江某等人提供、出售,获利1450元。在上述流程中,上下线均要求保密、不得外泄。江某等人将该加工过的资料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宣称“考前绝密”“不过退款”。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军作为命题组成员,受被告人翁某能的授意,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并提供给翁某能在对外培训中使用获利。被告人王某军、翁某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对王某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翁某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翁学荣、许某勇等八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王某、洪某轩、洪某2、刘某阳、江某依法宣告缓刑。同时,对被告人王某军、翁某能、许某勇、杨某全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被告人刘某、刘某阳、江某依法宣告禁止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侯某亮、虎某代替考试案
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亮,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亮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虎某让被告人侯某亮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虎某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亮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虎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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