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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06:25:41 浏览:22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增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这一新罪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款。
一、概念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罪名解析
1、何为“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数量较大的假发票的一种持续状态,既可以随身携带、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点,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即可。
这种“持有”是广义上的,一是伪造发票而持有;二是购买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三是运输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即行为人既未制造假发票,也未购买假发票,其所持有的假发票是替他人运输或携带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发票,不论其运输行为是否收取了费用,均可能构成本罪。
2、“数量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持有上述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属数量较大。
三、犯罪主体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及人员可以涉嫌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区别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为持有型犯罪,行为方式强调持有,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印制发票应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因此,无论任何人,用仿制的底纹版、非专用纸张、非转印油墨印制的发票都属于伪造的发票;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行为方式强调出售,犯罪对象并不是伪造的发票,必须是真的发票,即只要税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出售发票,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前者为持有,后者为伪造或出售。持有伪造的发票,包括各种类型的伪造发票,如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伪造、出售伪造等行为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等行为进行认定。只有当相关证据确实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即无法以其他犯罪行为认定时,才以“持有”这一状态进行认定,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移送处理相关嫌疑人,这样才不至于放纵犯罪分子,也符合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法宗旨。
五、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部分)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预防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及人员避免触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应当注意:
1、《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虚开数额较小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不能利用伪造的发票逃避缴纳税款,如通过从地下市场购买伪造的发票来虚列企业开支等。如果购买伪造的发票的数额较大,又没有构成逃税罪,就构成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不能利用伪造的发票列支非法支出,在会计核算中列支,以实现账目平衡。
4、不能利用伪造的发票挪用、侵占单位资金,不能通过购买伪造的发票,向单位虚报支出,骗取、侵占单位资金。此种情况下,可能被司法机关根据利用伪造发票进行诈骗或贪污情况,追究诈骗罪、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5、不能利用伪造发票套取财政资金,进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用于单位职工福利等违法违纪活动,否则可能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或其它罪名。
6、严格单位报销制度,遇到使用、持有伪造的发票情况应及时处理。
八、相关案例
包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2012年6月,被告人包某某中标承建了会昌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房建工程。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为了避税,包某某在明知其弟弟包某可可以开具假发票的情况下,要求包某可为其伪造两张总金额为1950053元的江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会昌县国税局对其承建工程建筑成本发票的审核。后包某可为其开具了两张购货单位为会昌县某职业技术学校,售货单位为赣州一钢材有限公司的假发票,发票号分别为00159845号金额为683780.34元、税额116242.66元,小计800023元;00159824号金额为982931.62元、税额为167098.38元,小计1150030元,两张假发票合计金额1950053元。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国家税务局认定发票号分别为00159845、00159824的发票为假发票。被查证为假发票后会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明知他人开具的发票是伪造的假发票仍然持有、使用,其行为构成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发后,会昌县国税局稽查局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包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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