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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06:25:41 浏览:25
王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罪案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理由】
侦查机关出具工作说明:
1.申诉人张某甲表示被害人张某乙2018年6月8日之前的就诊病例已经全部遗失。某市人民医院表示,张某乙的门诊病例没有留档,只有检查记录及报告。
2.侦查机关联系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某市某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公安机关法医部门均表示以目前的材料不能对张某乙过敏性昏迷、重伤与王某某用药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3.因被害人家属不同意尸检,侦查机关无法对被害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本院复查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是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重要证据,本案缺少该鉴定报告无法得出被害人暂定重伤二级结果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医疗事故导致的唯一性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王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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