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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06:25:41 浏览:178
非法拘禁强迫他人吸毒案例
案例:蒋某涛、王某非法拘禁、强迫他人吸毒案
((2018)云0111刑初586号)
简要案情
2017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为索要“出场费”,邀约了被告人许某、徐某、段某贵等人,将被害人李某1带至本市官渡区严家村徐某租住处限制其人身自由,几人共同对李某1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随后又把李某1带至被告人蒋某涛在官渡区小板桥街道竹园村的出租房内,王某、蒋某涛、许某、徐某、段某贵等人继续对李某1进行殴打、辱骂,被告人王某、蒋某涛、许某、徐某等人使用刀具威胁、强迫李某1吸食毒品,并在该出租房内共同吸食毒品。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涛、徐某、许某、王某、段某贵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及威胁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蒋某涛、徐某、许某、王某、段某贵使用暴力强迫他人吸食毒品,五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某涛、徐某、许某、王某、段某贵犯强迫他人吸毒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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