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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罪,自诉人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发布时间:2023-07-19 06:25:42 浏览:390

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罪案例,证据不足自诉人控告不能成立

案例一:梁其坤故意毁坏财物案((2018)豫1502刑初306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梁其坤雇请他人将自诉人汽车拖到院内的目的,是将汽车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不能据此认定其有故意毁坏自诉人汽车的主观目的。

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梁其坤损毁卷闸门经鉴定损失4060元,未达成数额较大。

综上,自诉人控告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傅光勇徐永忠等故意毁坏财物案((2019)渝0110刑初74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傅光勇与自诉人互相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没有故意毁坏自诉人财物的犯罪动机。现有证据显示,傅光勇没有参与签订合同,被告人徐永忠及政府工作人员均没有告知其具体拆除对象,而八角庙与自诉人房屋毗邻,周围又无其他旧建筑,不排除被告人傅光勇系认识错误而将自诉人房屋拆除的可能,自诉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傅光勇、徐永忠、王超有拆除房屋的主观故意,因此自诉人控告被告人傅光勇、徐永忠、王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价格认证结论存疑

案例三:陈丽珍故意毁坏财物案((2017)皖1702刑初23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丽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因本案案发后侦查机关未及时对被损车辆进行扣押、封存或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勘验,而是由被害人将车开离事发现场,致被告人陈丽珍实际砸车部位及损坏程度,仅凭视频资料及现场照片无法确认,评估机构的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诸多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公诉机关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陈丽珍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指控被告人陈丽珍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四:沙×故意毁坏财物案((2014)密刑初字第62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所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沙×将北京市密云县×镇×村×号别墅一层地暖管损坏,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故意毁坏财物数额,系依据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在未经专业机构对被告人沙×毁坏地暖管行为对建筑物造成何种损坏及修复范围作出专业评估或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委托密云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160平方米地砖修复价格鉴定结论书"。侦查机关及密云县价格认证中心均无资质直接认定被告人沙×毁坏地暖管行为对建筑物造成何种损坏及修复范围,此种情况下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不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公诉机关以此为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沙×损坏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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