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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0 06:25:40 浏览:171
抢劫罪案例,对于入户的认定
案例一,刘某庚抢劫案
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46号
行为人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符合“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没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而进入其日常生活的出租屋,符合“入户”的法律特征,且行为人在户内实施了暴力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被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的,不能认定“入户抢劫”
案例二,秦某抢劫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81号
即使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法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因此,作为入户发生的转化型抢劫的前提行为,不应当只限于入户盗窃,而是应当包括入户诈骗、抢夺。
至于出于其他合法的或者不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如赌博、卖淫嫖娼等)的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当场实施抢劫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三,陈某昌抢劫、盗窃,付某强盗窃案
先入户盗窃后转化为抢劫罪的,应认定具备“入户抢劫”情节
来源: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7号
被告人入户盗窃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四,明某华抢劫案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4号
本案中,被告人深夜进入被害人的卧室进行抢劫,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被害人是被告人的继父,被告人与被害人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被害人的居室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
同时,从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
因此,对于被告人进入其继父卧室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五:韦某抢劫案
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80号
本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作案的房屋是待租房屋,是封闭的,需要拿钥匙开启方能进入,显然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故符合“户”的场所特征。
但该房屋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该房屋既不是供被害人本人或者其家人生活居住使用的,也不是有他人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而是等待他人租住的房屋,被告人作案时无人在此居住,因此,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
抢劫犯罪中的“入户抢劫”之所以成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是因“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正常生活。只有在有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抢劫,才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和生活安宁,这种抢劫行为才具有一般抢劫行为所不具有的特殊社会危害性,才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如果行为人在无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抢劫,其行为不会对他人的住宅和生活安宁造成任何侵害,该种抢劫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异,自然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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