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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1 06:25:39 浏览:73
吕某等人利用软暴力强迫交易案例
案例:吕某恶势力团伙利用“软暴力”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等人以顺义区岗山路某产业园为据点,长期通过“软暴力”手段排除合理竞争,强迫园区内7家公寓、3家酒店、20余家商铺接受室内装修、烟道清理、铁架墙安装、网络接入等服务,在岗山路产业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该园区的非法控制,欺压商户,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吕某为首,被告人刘某等多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顺义法院判决认定吕某等人构成恶势力,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吕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恶势力团伙欺行霸市、严重扰乱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吕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对顺义区岗山路某产业园形成非法控制,通过软硬兼施手段,多次强迫商户接受室内装修、网络接入等服务,扰乱了园内商户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顺义法院准确把握该恶势力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依法根据本案犯罪次数多、犯罪金额大、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特点,认定吕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适用升档法定刑,实现了对恶势力犯罪的依法严惩,切实保障了相关区域商户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当地的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来源:京法网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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