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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平故意伤害案辩护性质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7-21 06:25:40 浏览:163

胡某平故意伤害案, 防卫性质的认定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24号

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但尚未受到危害前便准备防卫工具本身,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斗殴,需要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确定,不能恣意推测。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但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人一伙拦住殴打后才反击,且反击一下就逃离,并未主动出击,说明被告人准备工具目的是防卫而非斗殴。在所受威胁并非确定且重大,时间、地点又不确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先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而有权做必要的防卫准备。面对人多势众、气势汹汹一方的恶意挑衅,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防不测,是自然反应,即使对事先准备防卫工具是为了防卫还是斗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此外,只要存在不法侵害,无论其强度如何,公民均有权对其进行防卫。本案中,被告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仅是一般的拳掌殴打,并不属于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持尖锐钢筋条捅刺被害人前胸致其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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