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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1 08:25:36 浏览:217
郑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非法狩猎罪竞合
案例:郑某成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豫1528刑初169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2只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斑鸠40余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系想像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为刑法分则基于法益的不同或类型化的需要,针对不同行为对象规定了不同犯罪时,特定行为对象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本案中的犯罪对象猫头鹰和斑鸠,分别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因对象的不同而影响了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就本案而言,应当分别定罪量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包某某、那某某、孙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内0502刑初1181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包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隼科幼鸟,猎捕后,针对同一幼鸟进行出售,分别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因其猎捕幼鸟的行为与其出售幼鸟的行为牵连,系牵连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没有规定为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对被告人包某某应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猎捕、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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