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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2 06:25:36 浏览:32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依职权启动的监督程序包括六种情形,其中包括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等。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背景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往往存在“办一案、牵一片”的情况,同质性、同类型的案件较多,造成检察监督案件的办案数量成倍提升,受到司法实务界诟病。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以“检察大数据战略”为指引,依法能动履职,加大对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力度,注重深层次违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处理好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引导优质案件办理。针对司法实践中程序类违法监督案件中存在的检察建议低质效、重复率高、浅表化等问题,市院加强对基层院的指导、统筹,进一步规范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的办理,坚决摒弃唯数量论,以优质案件的办理助推民事检察监督提质增效。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开展“柔性”监督、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对法律文书存在错漏字、落款时间错误、法律法规名称表述不规范等8类不影响判决结果的瑕疵问题,一般选择口头建议等方式督促整改,不单独制发检察建议;对违法行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案件,依法制发个案监督检察建议,对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制发检察建议的数量;对送达程序违法、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等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程序瑕疵问题,以近五年内发生的5件以上的个案或者事例作为支撑,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对于程序违法类检察建议,定期组织优质案件评选活动,以办案质量提升为抓手促进检察监督质效的提升。
二是创新“检察建议+”监督模式,优化诉讼程序、堵塞制度漏洞。针对因制度管理漏洞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构建“检察建议+专项行动”办案模式,把类案监督工作做到极致。如宁波市检察院在办理某零部件有限公司审判程序违法监督一案时,发现该案诉讼代理人为某基层法院离职人员、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遂依法向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全市范围内开展离任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规从事律师执业的核查和清理活动。针对审判程序缺陷造成的社会治理盲区,构建“检察建议+机制建设”办案模式,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联合相关单位出台制度、文件,堵塞制度漏洞。如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涉医保基金诈骗案件线索时,发现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获得医保基金报销、加害人赔偿双重赔付,医保机构不知情无法向当事人追偿,造成医保基金流失。该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医疗保障局牵头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协作机制,构建医保机构参加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从源头上堵塞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双赔”的监管漏洞。
三是运用“三查融合”手段,深挖审判违法促进源头治理。“三查融合”手段即,审查、调查、侦查相融合的办案方式,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运用刑事侦查思维,主动发现深层次治理问题。进一步优化与刑事检察、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横向协作与配合,建立、完善监督线索双移送、联合调查机制,对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如某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时,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办案人员运用侦查思维,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法官滥用司法裁量权,未依法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伪造陪审员意见,遂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案件被裁定再审,承办法官也受到诫勉并主动退出员额。进一步贯通纵向检察一体化机制,深挖审判违法背后的司法人员违法问题,上下两级检察院联动,放大民事检察的监督效应,树立司法权威。市院出台《宁波市检察院办理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对于基层法院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审判人员或者基层检察院办理阻力较大的案件,可以由市检察院办理。如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该基层法院中层负责人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案时,依据该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宁波市检察院依法办理,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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