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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发布时间:2023-07-22 06:25:40 浏览:143

贺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例,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贺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紫检公刑不诉〔2018〕3号)

【理由】

本院仍然认为某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在主观上贺某甲对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的明知性、客观上贺某乙在网上购买的所谓“硫丹”是否对水产品具有毒杀作用,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仙检公诉刑不诉[2018]40号)

【理由】

本院仍然认为黄某某明知是禁渔区而使用禁用方式捕鱼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七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理由】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客观上存在用打鱼机电鱼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明知其电鱼的河流是禁渔区、电鱼的时间属禁渔期无充分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崇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理由】

钟某某虽与他人共同实施了非法电鱼行为,但现有证据崇义县人民政府是否有权或者是否经过省农业厅批准就崇义县境内的禁渔区和禁渔期作出规定并发布禁渔通告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名词解释】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的鱼、虾、蟹、贝、藻等,以及重要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定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法条链接】

《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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