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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2 06:25:40 浏览:129
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例,酒后高空抛物
案例: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受老乡毛某某邀请,到李某某租住的房屋喝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重庆市某某学校操场。被告人李某某因心情不好,将1个空啤酒瓶丢到楼下,啤酒瓶掉到某某学校操场地上被砸碎,反弹至在操场锻炼的一名学生后背。几分钟后,李某某又将1个玻璃杯扔向某某学校操场。该玻璃杯砸中被害人叶某某(男,13岁)头部,致其头部严重受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被告人李某某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法院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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