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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经营、运输、走私药品生产制品判案

发布时间:2023-07-22 06:25:40 浏览:246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裁判案例

案例:张某生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

((2019)陕01刑终505号)

裁判理由

对上诉人张某生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

(1)关于张某生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安装、调试的设备会被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问题。

其一,张某生安装、调试涉案设备时52岁,智力状况正常,其已在襄阳力威化工有限公司从事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工作十余年,该公司之前生产过苯丙酮和溴代苯丙酮,其对苯丙酮、溴代苯丙酮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有较常人更为深刻的认知;

其二,张某生此次安装、调试设备行为隐蔽。其安装调试设备的地点并非正规、合法的化工企业;同案被告人涂天宇供述涂某某让他们不要和外界联系,在厂里吃饭;张某生亦供述工厂的大门一直关闭,进出要涂某某开门,足见张某生的安装、调试工作是在隐秘的状态下进行的;

其三,张某生安装、调试设备的行为明显异常。张某生所在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制品的企业,既不生产化工设备,又无化工设备安装业务,张某生却千里迢迢从湖北省襄阳市到陕西省西安市跨省安装调试、设备,行为异常。张某生通过安装调试、设备获取了高额报酬,其事先对5万元的安装、调试费知情;

其四,张某生在看守所所作供述证明他安装完设备的当天厂房里进了十几桶用蓝色大塑料桶装的原料,和他公司生产的苯丙酮一样;同案被告人涂天宇供述设备安装好当天厂房进来一车用蓝色塑料桶包装的原料,“矮子”说是“丙酮”;同案被告人涂某某供述漂粉精、硝酸、苯丙酮的发货地址是湖北襄阳力威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生之姐夫张某某证言证明他让张某生到西安,给买他公司苯丙酮的买家安装设备;张某生在二审庭审中供述其调试好的设备可以生产溴代苯丙酮,涂某某供述张某生调试好设备后,他们再没有动过设备,直接用张某生调试好的设备生产溴代苯丙酮。

上述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某生在涉案的生产制毒物品窝点时,已有苯丙酮等原料进入,该苯丙酮来源于其工作单位襄阳力威化工有限公司,其所调试的设备已可以生产溴代苯丙酮,张某生作为一名化工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工人,对其安装、调试的设备将作何用途应当是明知的,客观上其安装、调试的设备确实被用于生产溴代苯丙酮。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分析,足以认定张某生对其所安装调试的设备被用于生产制毒物品是明知的。

(2)张某生所安装、调试好的涉案设备被用来生产溴代苯丙酮,并未被用来生产其他化工产品,且张某生主观上对该设备的用途是明知的。

(3)张某生虽然没有参与后续的生产制毒物品环节,但应将张某生的行为放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综合考量,张某生将涉案生产设备安装、调试至可以生产溴代苯丙酮的状态,为其他涉案被告人后续生产制毒物品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犯罪。

综上,上诉人张某生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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