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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2 07:25:36 浏览:177
非法经营罪案例,网络游戏软件未经审批
案例: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陈某非法经营案
利用“外挂”软件“代练升级”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
经过国家版权局合法登记的网络游戏软件,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人使用的“外挂”程序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容上也破坏了网络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被告人利用“外挂”软件“代练升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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