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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3 06:25:40 浏览:184
故意伤害罪案例,故意挑起事端后攻击受害人
廖某是一名饭店厨师,在饭店工作一年多以后,与同在饭店工作的阿花互有好感,但还没有发展到恋爱关系。刚刚大学毕业的汪某,常到这家饭店来吃饭,慢慢和阿花熟络起来,经常会在吃饭时间聊聊天。
阿花对汪某产生好感,便主动出击,追求汪某,每次汪某来饭店用餐时,阿花会多给其菜码加量,并找各种话题与汪某聊天,也不管其他客人。廖某虽然在后厨工作不在饭店大堂,但是常听同事们聊天提起此事,便心生怨恨。某天,汪某在晚间10点多来到饭店吃饭,阿花当天有事请假未在店里,汪某象征性的问了一下其他服务员阿花怎么没在,其他服务员告知阿花当天请假了,汪某没有多问便开始点餐。
这件事马上就被传到了后厨廖某的耳朵里,廖某认为汪某对阿花也有此意,廖某见大厅就餐客人不多,便直接走到汪某的餐桌旁坐下,拿起汪某的菜便吃,然后吐向汪某,并质问汪某,这菜什么问题都没有,你干嘛投诉我说这菜没做熟,还太咸。汪某被吐了一脸,觉得莫名其妙,便对廖某说:“我在这点菜后就在吃饭,什么时候投诉过你,你这人先把情况弄清楚再说!”随后,廖某便一口咬定说就是汪某故意投诉使坏,并对汪某恶语相向,口吐污言秽语。汪某也是血气方刚的人,哪能禁得住廖某的如此谩骂,便与廖某争吵。但汪某一直没有动手,与对方只是语言攻击,廖某本就心存怨恨,见汪某与自己争吵,便从身后拿起凳子,狠狠的砸向汪某,并且将汪某打到在地后,还不停的用凳子使劲的砸汪某头部。后来经其他服务人员制止,顾客报警,警察赶到后将廖某带走,并将汪某送至医院,汪某因伤情严重被当场安排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汪某为重伤,廖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属故意伤害罪案例,故意挑起事端后攻击受害人,廖某挑起事端攻击受害人汪某,造成汪某重伤。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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