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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3 06:25:40 浏览:252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法庭辩论
刑事律师咨询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概述,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将进一步揭示案情,明确如何适用法律,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奠定基础。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其辩论顺序是: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总之,法庭辩论的次序应是自控方发言始,至辩方发言止为一轮,反复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的首轮发言被称做发表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根据控诉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的总结性意见。其内容一般包括:
(1)对法庭调查结果的简单概括;
(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3)揭露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性质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出被告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6)提出对被告人依法处理的要求。公诉词在写法上没有统一的格式,一般来说,内容可分为标题和正文两个部分。标题应写明“×××人民检察院公诉词”字样,也可写作“×××人民检察院关于××案的公诉词”。正文部分,可分为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引言的开头,一般应先写称呼语,即顶格写:“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行文中,有时为了演讲的需要,可以在重要的地方或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地方,相应插入称呼语。引言内容,需要写明对法庭调查情况的简要概括。如:“在以上法庭调查中,通过宣读证人证言、技术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出庭作证,出示物证以及讯问被告,已清楚地证明本院起诉书中所列被告人×××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考虑。”主体部分是公诉词写作的核心部分,可视上面谈到的第(2)~(6)项内容进行有侧重地分析、论述。最后是公诉词的结尾部分,即正文分析论证后的结束语言。一审公诉词可写为:“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结合全案情节,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最后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辩护人的首轮发言被称做发表辩护词。辩护词是辩护人以法庭调查查明的案情为基础,提出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总结性意见。辩护词的内容由序言、辩护理由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序言包括五项内容:
(1)标题,写出“辩护词”三字,也可写作“×××(被告人)××一案的辩护词”。
(2)称呼语,顶格写“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写明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经××市××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4)简要说明辩护人开庭前做的主要工作。
(5)表明对本案的基本观点,包括:或认为被告人无罪,或认为被告人罪轻,或认为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或认为被告人应当免除其刑事责任。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
(1)事实辩;
(2)证据辩;
(3)无罪辩;
(4)罪轻辩;
(5)罪轻免刑辩;
(6)适用法律辩;
(7)管辖辩;
(8)诉讼时效辩;等等。结论又称结束语。
首先应对辩护理由作一概要小结,而后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或宣告无罪的意见,最后还要使用适当的结束语表示发言的完结。
法庭辩论应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的,不予准许。依照上述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几轮辩论,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以上是正义刑事辩护律师整理的刑事审判相关常识,如希望了解更多,请点击刑事诉讼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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