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高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捕捞地点不在渔场管辖海域

发布时间:2023-07-24 06:25:38 浏览:21

高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例,捕捞地点非渔业管辖水域

案例: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理由】

被不起诉人高某实施捕捞水产品的案发地点新野县前高庙乡张庄村北边水沟,在卷证据证明该案发地水域系人工水域,不属于天然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新野县水利局关于2018年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禁渔范围,新野县全县境内河流、天然水域实施禁渔。”被不起诉人高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水域特征。

案例: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缙检刑不诉〔2019〕4号)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电鱼的地点(某某县新碧街道龙湖村一处水沟)不属于渔业管辖水域,其电鱼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名词解释】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的鱼、虾、蟹、贝、藻等,以及重要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定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