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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为还赌债而抢劫地下车库

发布时间:2023-07-24 06:25:39 浏览:135

抢劫罪案例,为还赌债到地下车库抢劫

男子为偿还赌债,竟躲在地下车库内,持刀抢劫开着保时捷的独身女子,并将女子塞入后车厢,索要500万元!

幸好被抢女子摆脱了男子的控制,男子也向警方投案自首。厦门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祝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0岁的祝某来自江西,因赌博欠债而萌生抢劫念头。2018年9月2日傍晚,祝某携带作案工具埋伏在厦门某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当晚9时许,被害人郝某独自驾驶一辆保时捷进入地下车库,祝某随即跟进车库。

郝某在下车后察觉不对劲,祝某见状立即将郝某推倒在地,并持刀相威胁。郝某被强行拉进后备箱,嘴被封住,双手也被捆住。期间,郝某在反抗过程中左手食指被划伤,随后祝某开车来到另一个车库。

停车后,祝某向郝某索要500万元,因有路人经过而未果。为防止郝某挣扎,祝某将郝某重新捆起来,并蒙住她的双眼,并开车离开,欲寻找僻静之处继续劫财。在行驶过程中,郝某不断挣扎,再次挣脱捆绑,趁车速降低时,跳车逃跑,并报了警。祝某见追赶不及便驾车逃离,而后拿走郝某的一部手机,弃车逃跑。

几日后,祝某向公安机关自首,经过鉴定,涉案保时捷轿车及上述车内财物的价值,接近112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祝某通过家属代为退赃4349元。庭审过程中,祝某辩称:自己对被害人的车辆及车内留置的财物并无抢劫意图,故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其抢劫数额。

一、本案中,被告人祝某在意图劫取被害人郝某其他财物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车辆并作为逃跑工具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故该涉案车辆的价值依法应计入抢劫数额。

二、祝某在劫取被害人车辆的同时,对车内现金、提包、手机、手表等被害人财物亦已实际非法占有,该取财行为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本质特征,故该车内财物的价值亦应计入抢劫数额。

三、祝某在劫取涉案车辆及车内财物后,对劫取财物的事后处分行为,不影响对其抢劫行为及既遂数额的认定。

综上,法院对被告人辩解,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1194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祝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的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例来源: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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