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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陈述,无非法占有目的

发布时间:2023-07-25 06:25:39 浏览:137

合同诈骗罪辩护词,无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犯罪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虚构合同来实施诈骗行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辩护如何写呢?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对以被告某某某合同诈骗一案,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友的委托,并在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庭审。

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及参与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对于公诉人在某某某某刑诉[2008]310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认定无异议,但辩护人对被告人某某向某某某借款行为构成诈骗罪有不同意见。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本案而言,不能证明被告人某某向某某某借款的行为存在直接故意欺诈,并占有其钱财不还的非法目的。

从本案被告人刘海青的口供中本律师们可以得知:被告人某某某和某某某认识并交往已经有二,三年了,被告人某某陆续向某某多次借钱,只是这最后的一次(10月20日)借的45000元到期没有偿还。由此可以确信被告人某某某和某某某以前借款无论是正常利息借款还是高利贷借款,被告人都已经还清。

所以这次借款时彼此之间是信任的,被告人某某在口供也表明借来的钱目的是用于周转的,本来是要还的。本律师们相信被告人某某的供述是真实的内心表露。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人某某当然知道欠高利贷的后果是怎样的;二是被告人作口供时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他内心充满恐惧和担心,并且已经对合同诈骗坦白认罪。这时的供述应该是当时向某某某借钱时真实心境。由此可见,被告人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某某某钱财的目的。这仅仅是民间借贷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向某某某借款45000元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仅仅是借贷行为。本律师们不能因为被告人犯了合同诈骗罪,就当然的认为其后的借款未还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分析被告人借款的主观意愿和目的,本律师们可以肯定其行为任属于民间借贷未还行为。

二、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某某本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案发归案后,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其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深感痛苦,常常泪流满面,追悔莫及。可见,被告人刘海青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2、被告人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只所以落得犯罪,是为赌博所害,他也曾十几次举报上海市山西电影院里的赌博游戏机。只所以走上犯罪就是因为输了太多的钱,妄想有本钱把输的钱赢回,才铤而走险开始采用合同诈骗方式骗钱。他本人也是受害者。他也对被他骗的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愧疚。希望得到他们的宽恕和谅解。

3、被告人某某本人健康状况不好,患有肝炎。

4、被告人某某家庭极度贫困,夫妻离婚,现有三个未成年孩子(女儿某某某,7岁;大儿子某某某,4岁,小儿子:某某某,3岁)需要抚养,现在三小孩由其60多岁的老父亲照顾。本着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的人道精神,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孩子的责任,恳请法官在定罪量刑上给予充分考虑。

5.由于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某某虽然犯合同诈骗罪,但辩护人依法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某某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此呈

某人民法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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