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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6 06:25:34 浏览:29
要办理税务变更。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注销具体步骤如下:
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申请工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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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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