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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2023-07-27 06:25:35 浏览:55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积极鼓励实行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地产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应回迁建筑面积等平方米优惠价购房调换,回迁房的平均价格不高于政府公布的同区域住宅商品房价格的80%,具体价格要在各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调换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5%以内的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同区域房地产市场价结算购房款。产权调换时要按货币补偿的标准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并据此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商业房地产
1、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都办为商业用途的平房,按建筑面积等平方米调换,互不找差价。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过渡期间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补偿和营业损失,具体标准在项目拆迁方案中予以明确。
2、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或商业楼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同楼层等平米调换,互不找差价,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过渡期间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补偿和营业损失,具体标准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3、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土地证都办为非商业用途的平房或住宅楼,迎主街道的,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三年以上的,且能提供出工商、税务等有关证照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的80%调换,互不找差价,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过渡期间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补偿和营业损失,具体标准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被拆迁房屋为工业厂房、综合类用房
工业厂房产权调换按照规划要求,原则上实行土地调换互找地段差价,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的办法。过渡期间给予一定的停业损失补偿和租房费,具体标准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第十五条商业房地产的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土地证都办为非商业用途的房产,迎主街道的,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三年以上的,且能提供出工商、税务等有关证照的,按照同区段合法商业房产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公益设施,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等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被拆迁户是城市低保户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补偿安置费360元。
第十九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核定。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转置补助费按6个月一次性发给。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至回迁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延期交回迁房的,从延期之日起按二倍的标准补偿。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核定,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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