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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节育手术案

发布时间:2023-07-27 06:25:39 浏览:31

刘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例

案例:刘某菊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2018)鲁13刑终114号)

【裁判理由】

关于辩护人杜某明所提“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规定,刘某菊在2002年取得医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申请执业医师资格的条件,一审认定其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错误”及辩护人孙某庆所提“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规定,刘某菊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取得医士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条件,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

但其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一审认定其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错误,刘某菊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注册办法》适用人员,为《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师”及“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即便上述人员,也不能当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经过法定审查认定程序。

根据辩护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上诉人刘某菊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的是“医士”资格而非“医师”资格,其取得“医师”资格是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后,不属于该《注册办法》的适用对象,在全国医师联网管理系统中亦未查询到其医师资格信息。上述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人的身体健康。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且明知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是非法的,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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