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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7 06:25:39 浏览:177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例,认罪认罚与坦白
案例:刘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汇检刑不诉〔2020〕181号)
理由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2、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好;
3、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贪图方便,客观上也仅仅是将假证件用于审理驾驶证、入住酒店等,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主观恶性较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案例:吕某某涉嫌犯盗用身份证件案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70号 )
案情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27日间,在担任吉林市船营区**网吧吧员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盗用丛某某等人身份证件提供给未携带身份证件人员登记上网共计15次。
理由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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