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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案件及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3-07-27 06:25:40 浏览:150

串通投标案,串通投标罪立案量刑标准

2015-2017年间,某市一处原为城乡结合部位置,拟建室内公益活动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是某街道的某社区,负责人是该社区主任廖某。

廖某担任社区主任同时组建了建筑施工队伍,挂靠在某甲建筑公司。以某甲建筑公司名义承揽工程获取利润,向某甲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廖某与某甲建筑公司经理文某和汪某商量后达成协议,由某甲建筑公司中标,廖某的施工队进行施工。

因建设该室内公益活动中心分为三期,每期工程预算金额都在1千万元以上,按照规定须公开招标。为了能够让某甲建筑公司中标,廖某等人增加限制性条款,阻止其他企业投标,文某和汪某联系另外两家公司陪标。陪标由某甲建筑公司文某负责。文某找到某乙建筑公司和某丙建筑公司招投标的负责人,以控制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同时由某甲建筑公司出具投标保证金,保证某甲建筑公司报价最低。

因为招标方的评委是社区工作人员,得到了廖某的授意,在廖某的操作下,某甲建筑公司三次顺利中标,并由廖某的施工队实施了施工。2018年初,被人举报。廖某被有关部门调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公安部门对廖某、文某、汪某采取措施。后经法庭审理,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廖某、文某、汪某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某甲建筑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根据上述案例,廖某、文某、汪某和某甲建筑公司串通投标案, 串通投标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立案标准:

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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