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立见证人,遗嘱见证人是指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并可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第三人。订立遗嘱有六种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其中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均应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该条规定的见证人为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上述四种遗嘱订立时选定的见证人应排除这些见证人,否则订立的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没有见证人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对于遗嘱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当然这个规定是从2020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生效。在遗嘱这个类别当中,实际上对于打印遗嘱也做出了规定,但是是具有一定的条件的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之下才能进行。
(一)公民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中处分的财物,必须是属于立遗嘱人自己所有,不得将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来处分。
(三)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四)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