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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9 06:25:40 浏览:26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裁判案例
案例: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2018)晋1122刑初85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存疑,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林权证流转多人之手的过程,同时证明李某向王狮乡政府提交的林权证复印件不是复印于刘某1向侦查机关提交的林权证,无有力证据直接证明刘某1向侦查机关提交的林权证系李某伪造的。
本案鉴定意见中,只是证明刘某1向侦查机关提交的林权证上“岚县人民政府”及“岚县林业局”红色圆形印文系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不是正常盖印形成,并未就该林权证的真假作直接的认定;本案中真正的林权证下落不明,同时无被告人李某的有罪供述,无法确定李某作案的时间、地点及过程,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链证明李某有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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