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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7-30 06:25:41 浏览:158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小魏是一名大学生,计算机专业。暑假返家期间,碰到从广东打工回来的表哥过来探望奶奶,二人几年未见,相谈甚欢。期间表哥说起,从泰国可以买到由象牙制作的工艺品,并且价格低廉,国内买不到。小魏觉得商机来了,就和表哥商量合作,两人一拍即合。由表哥负责进货并运到国内,小魏负责销售。小魏通过自己所学的知识,一次性建立了5个网站,专门用于出售象牙制品。在网站中介绍各个品种的大象,然后在网站的最后一页放上了各种用象牙制作的工艺品,并标注了二维码,写明如有购买意向请扫码。网站多名访客通过扫码后,联系了小魏,要求购买象牙吊坠、象牙筷子、象牙手镯等象牙物品,小魏和表哥联系后,收取了买家的费用,一个月后,买家收到了象牙吊坠等象牙物品的快递。事后没过多久,公安机关将小魏、小魏的表哥抓获。

象牙是珍贵物品,国内早已禁止买卖。本案中,小魏是否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小魏建立了5家网站实施销售象牙的行为,小编以为小魏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2000以上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100条以上的;(2)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以上是正义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的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本网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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