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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法庭调查

发布时间:2023-07-30 06:25:41 浏览:129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159条的规定,法庭调查的程序是: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起诉书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合法依据,没有起诉,就没有辩护和审判;起诉书又是法庭审判的基础,法庭对案件的审判仅限于起诉的内容和范围。宣读起诉书,表明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提请法庭审判,并提供了审判的内容和范围,同时也可使旁听公民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便于他们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并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宣读起诉书时,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同时在场。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否认指控,应允许其陈述辩解意见。被告人陈述之后,应允许被害人根据起诉书对犯罪的指控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的陈述,有助于合议庭了解当事人对指控的基本意见。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讯问的目的是揭露、证实犯罪,支持其指控,使审判人员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明了,采纳其指控意见。讯问被告人,一般应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第一,被告人的身份; 

第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第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第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第五,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第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第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第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第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更为了解案情,通过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问,能够补充公诉人的讯问,当庭揭露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增强控诉的力度。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可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通过发问,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以达到辩护的目的。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发问,有利于进一步揭示案情。讯问、发问被告人和发问被害人,必须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讯问与发问。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审判长主持讯问、发问被告人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安排分别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以免被告人相互影响,作虚假口供。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4)审判人员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审判人员并不是消极的仲裁者,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必要时”一般是指审判人员对审理过程中有疑问的地方或者当事人在陈述时有表述不清的地方。审判人员的讯问、发问是建立在各方陈述、讯问、发问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的,其目的是消除疑点,查清案情。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讯问、发问当事人以后,应当当庭核查各种证据。 

根据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规则,公诉人对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都应向法庭举证。因此,核查证据应从控方向法庭举证开始。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都应当经当庭质证、辨认和辩论。具体程序是: 

(1)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序由审判长决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第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第三,不得威胁证人;

第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审判长对于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审判人员在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提供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对鉴定人的询问,适用以上询问证人的程序和规则。 

(2)出示、宣读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作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5、调取新证据。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送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3日内移交。 

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3日内移交。人民法院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以上是正义刑事辩护律师整理的刑事审判相关常识,如希望了解更多,请点击刑事诉讼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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