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
如果该土地被政府征用,应由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补偿款。如果土地所有权人是农民集体,则补偿款应当纳入集体经济账户;如果土地所有权人是农民个人,则补偿款应当直接支付给个人。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土地资源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如果土地所有权人与政府在补偿款的数额或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一般来说,土地征用补偿款的领取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土地确权手续已经办理完成,土地所有权人已经确定;
2、土地被政府征用,征用手续已经办理完成;
3、补偿款的数额已经确定;
4、土地所有权人需要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证、身份证等;
5、土地所有权人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6、如有需要,土地所有权人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明或协助政府进行评估等工作。
综上所述,在土地确权和征用补偿款问题上,建议您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民集体委员会或农民个人进行协商,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