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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31 06:25:37 浏览:212
诈骗罪案例,利用贫困老人对改善生活的心理实施犯罪
被告人王某甲等五人诈骗案
余姚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邢某、房某、赖某伙同常某、李某(均另案处理)、胡某(已判刑)等人,虚构“护贫保险”项目,在微信群内鼓吹该项目,以投资1800元保险费即可在若干年后获得高额分红为诱饵,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层层发展下线,骗取他人钱财。该团伙组织分工明确,层级清晰,常某为团伙主要领导,其发展下线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邢某等人为团伙骨干力量,任命为有管理权的“老师”。各“老师”负责建立和管理微信群、收取资金,与其发展的代理人宣传、拉人头、骗取报单费。骗取的报单费最后汇款至常某账户,诈骗金额为7000元至16000元不等。
裁判结果
本案由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余姚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等五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并根据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适用缓刑。
来源:浙江天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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