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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31 06:25:38 浏览:167
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林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渠检公刑不诉〔2019〕7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认为:侦查机关提供的林南、李官容的供述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陈述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是明知林南等人在从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活动而故意为林南等人提供帮助,同时侦查机关没有提供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同行的李兵的证言,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与林某某相关的技术侦查证据。
即虽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没有提供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林南等人从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活动的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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