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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1 06:25:38 浏览:65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指引参考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在承办和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证据收集和审查。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⑶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方式、经过、结果、有无合法手续,以及是否曾受过查处、行政处罚等;
⑷是否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采取隐瞒、伪报、蒙混、绕关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督、检查等;
⑸走私的货物、物品的种类、名称、产地、特征、数量、价格、去向等;用于走私犯罪的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⑹共同犯罪的起意、联络、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及共同犯意下实施的行为。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人证言:
⑴侦查、海关、缉私、边卡等人员关于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等情况证言;
⑵知情人、目睹人关于案发时间、地点以及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或所知悉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证言;
⑶收购、贩卖、运输、保管人员的关于收购、贩卖、运输、保管走私货物、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经过等情况证言;
⑷会计、出纳、银行、信贷人员关于走私的资金来源、数额、去向等情况证言;
3.物证、书证:
⑴国家限制进出口以及应纳税的普通货物、物品实物、照片;
⑵作案工具,包括飞机、船、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藏匿物、伪装物及邮件、包装物、集装箱等;
⑶乘坐飞机、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票据、行程单及订票记录,出入境记录等;
⑷证实资金来源、去向,走私货物、物品的次数、数量及销售金额、获利金额等收据、发票、账簿、支票、汇票等书证;
⑸被走私货物、物品的商检单证、进出口许可证、包裹单、托运单、邮寄凭证等;
⑹实施走私行为的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⑺反映走私的时间、地点、数量、经过等书信、日记、电报等;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鉴定意见:
⑴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和应缴纳进出口税物品鉴定意见;
⑵证实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价格、销售数额、盈利数额等方面的会计鉴定、审计鉴定意见,
⑶证实相关手续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文检鉴定意见;
⑷估价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⑴走私普通货物现场、物品交接货现场、查获、截获、仓储、交易现场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⑵作案工具等物证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等。
⑶有关犯罪嫌疑人辨认、指认上述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
以上是正义刑事律师网根据网络资料整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指引参考,意在和刑事司法机关及刑事辩护律师相互学习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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