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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2 06:25:39 浏览:116
最新窝藏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阿昆在广西做生意不顺利,把钱都陪光了,遂跟几个朋友一起去缅甸贩毒。偷渡回广西后,几人正当和下家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捕。阿昆在抓捕的过程中得以逃脱。逃脱后,阿昆跑到了女朋友阿丽租住的房屋躲藏,并告知因为贩毒被抓后逃跑到她这里躲一阵子。阿丽每天晚上下班后给阿昆带食物回来,且以自己名义办了张电话卡供阿昆与外界联系使用。后来,房东看到阿昆每天鬼鬼祟祟且从来不出屋子,觉察有异,偷偷联系了社区民警。民警到达后敲门一直不开还听到里面的声音很大,赶紧踹门进入,看到阿昆正准备跳窗逃跑,直接上前将其制服,带回派出所。经查阿昆是在逃犯,阿丽因为涉嫌窝藏罪被提起刑事诉讼。
本案中,阿丽涉嫌窝藏罪。那么,最新窝藏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最新窝藏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二、根据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五)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前款所称“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指根据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不考虑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时应当依法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 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犯罪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
第六条 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第七条 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条 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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