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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3 06:25:38 浏览:62
律师能为被上网通缉的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能为被上网通缉的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规定取消了人民法院直接指定律师辩护的规定,改为由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主要变动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将主体从“被告人”增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是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修改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是将“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移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未成年人的审理程序;
四是将“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修改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即增加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作为指定辩护的情形;
五是变更了指定方式,即从“指定承担辩护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改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二、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于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的,应当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综上所述,对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机关可以为其制定律师进行辩护,在最大的限度上维护其的权益。同时,法律援助对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让其拥有申辩机会的表现也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表现,依法治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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