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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等人诈骗案例,冒充山村支教老师骗取捐款

发布时间:2023-08-04 06:25:38 浏览:166

魏某等人诈骗案例,冒充山村支教老师骗取捐款

案例:魏某峰等七人冒充山村支教老师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魏某峰、周某通过招揽、组织被告人李双全等人,在微信上冒充“在山区支教的女教师”并配以女性头像,添加被害人微信后通过聊天、发“支教照片”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虚构“给山区儿童过生日”“帮山区儿童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以“捐款”“资助”等名义进行转账,骗取被害人财物1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由,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魏某峰、周某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某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峰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七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2011〕37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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