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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6 06:25:39 浏览:133
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出庭前的辩护准备工作
1.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联系,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3.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最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4.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5.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6.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7.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以上是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无罪辩护网为你整理的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出庭前的辩护准备工作,了解更多办案指引请查看刑辩律师办案指引及刑事律师辩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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