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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7 06:25:38 浏览:66
洗钱案例,为虚拟货币比特币洗钱案
该案是新型的利用比特币洗钱案例,在证据收集认定、指控证明思路上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一是我国禁止虚拟货币的发行与兑换。比特币在我国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也不具有合法性。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第三条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可见,我国明确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在办理与比特币相关的案件时,检察人员应掌握前置相关行政监管政策规定,准确定性。
二是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地下兑换和洗钱犯罪的行为持续存在。比特币具有“去中心性”(没有集中发行方)、“高稀缺性”(总量有限)、“高流动性”(使用地不受地域限制,跨境传输方便)、“匿名性”(比特币钱包地址不绑定个人信息)等显著特征。虽然我国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美国、英国等国家允许比特币交易,因此犯罪分子在境内通过非法手段将赃款兑换成比特币,而后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从犯罪手段上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案例中的直接通过黑市进行比特币交易,行为人从比特币持有者(如该案中通过“挖矿”获得比特币的“矿工”)手中“点对点”用赃款购买比特币,取得比特币密钥后在境外兑换成法定货币;另一种是专业洗钱团伙代买币跑分洗钱,洗钱团伙先雇用大量跑分人员通过违规手段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注册认证开户,接收赃款代为购买虚拟货币,而后利用交易所或服务商撮合交易,出售比特币提现,在境外转账至上游犯罪分子指定账户。基于我国的严监管政策,目前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洗钱基本都是将赃款从境内向境外转移,检察人员办理跨境洗钱案件时,除传统洗钱手段外,应高度关注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洗钱新手段,掌握行为人洗钱方法,深挖犯罪线索,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运用证据,查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转换过程。按照虚拟货币交易流程,收集行为人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行为人与比特币持有者的联络信息和资金流向数据,行为人在虚拟货币交易所注册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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