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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嫁出去的女儿有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3-08-08 06:25:37 浏览:76

农村土地征收嫁出去的女儿是否有赔偿视情形而定:

1、女儿结婚后户口并未迁出,且属于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这种情形下,女儿有资格获取补偿。

2、户口已经迁出,一般没有资格获得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原则如下: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式。

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目如下: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基础,同时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目分类也有很多,可以按需进行分配申请。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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