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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8 06:25:38 浏览:62
何某因欠款纠纷涉嫌强制侮辱罪案例
案例:何某涉嫌强制侮辱罪不起诉案
绍柯检公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因涉嫌强制侮辱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2时,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何某丙在绍兴市柯桥区世贸中心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因货款问题双方发生争吵、打架,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为羞辱何某丙,使用手持剪刀、脚踹、拖拽等暴力手段,在该公司门口的人行道上将何某丙上衣扯去,并多次扒其裤子,导致何某丙上衣、内裤被扯破,上身裸露。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又赔偿何某丙损失共85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公众场所当众以暴力方式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8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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