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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不起诉案例,情节显著轻微

发布时间:2023-08-09 06:25:38 浏览:150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不起诉案例,情节显著轻微

案例:李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沂检公刑不诉〔2016〕36号)

案情

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从他人处购买编号为37132919871119181X的驾驶证一本。2015年12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持该驾驶证驾驶鲁******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沂水县**路**镇**村路段时,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持有的上述驾驶证为伪造证件。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但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做法定不起诉处理。

案例:于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案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880号)

案情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2时47分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二层G12柜台盗窃名为“裴某某”和“刘某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两张。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同日9时25分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四层8号门外,在被首都机场公安局民警核查身份时出示其所盗窃的“裴某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民警当场另从于某某身上起获名为“刘某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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