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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无罪裁判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9 06:25:38 浏览:294

开设赌场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花某某开设赌场案

(2014)辽中刑初字第417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告人花某某明知他人欲在其酒厂开设赌场及2012年7月30日、2012年8月1日两次在其酒厂设立赌场是明知的,同时,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以及本案关键人“小强”亦未到案,故现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

案例:蔡某斗、董某阳等开设赌场案

(2020)新2324刑初1号

裁判理由

共同犯罪中,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无法确定的,刑事案件除了有被告人的供述外,还应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当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和指认,属孤证,系待补强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不能成立,应当宣告刘某无罪。

案例:李某、柳某等犯开设赌场案

(2015)长刑初字第15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于某辩称其在赌场工作仅二十天有余,平时帮忙做饭,买过一次菜,工资还没有发过,同案犯李某甲当庭供述没见过于某几回,不清楚被告人于某负责什么,同案犯张某甲、柳某、冯某甲均当庭供述被告人于某只在赌场工作了二十天左右,只是帮忙做饭、赌场关门后于某在赌场看屋子,本案五名被告人对于某在赌场内的工作供述基本一致,故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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