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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06:25:39 浏览:50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 创新激励 审前主导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科技创新企业,成立于1994年,经营范围包括节能环保干燥技术开发、服务及技术转让;节能环保干燥与配套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A公司工作,2008年7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先后在A公司担任精细化学品事业部部长、设计院副院长等职务。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为谋取利益,借用他人身份成立B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B公司,B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化工用除尘和干燥设备。
2008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王某某违反与A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和要求,使用A公司的商业秘密,在B公司生产、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闪蒸干燥机(工业干燥设备)。
经鉴定,A公司拥有的高粘性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B公司使用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与A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55万余元。
2019年8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5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王某某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有误(原审判决认定损失为563万余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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