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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3-08-10 06:25:38 浏览:45

关于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指违反国家或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教唆未成年人或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严重情形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一、毒品犯罪司法解释

  毒品犯罪司法解释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我国刑法规定有几个毒品犯罪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有十二个毒品罪名,分别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

  三、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怎样的

  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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