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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 06:25:38 浏览:54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裁判案例
案例:阮某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
((2017)闽0902刑初489号)
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人阮某斌辩称其未教唆周某某吸食毒品。经查,证人曾某某、周某某均证实在曾某某租住处被告人阮某斌对二人表示第一次少吸一点没事,被告人阮某斌在侦查阶段亦供述了该事实。本院认为,所谓教唆,是指通过劝说、授意、怂恿、建议、示范等方法,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或虽有吸毒愿望但尚不坚决的人吸食毒品的行为。
本案周某某在被告人阮某斌吸毒过程中仅产生“试一下”之念,其意愿尚不坚决,而被告人阮某斌则以“吸一点没什么,不要吸太多不会上瘾”为由,将吸毒工具递交给周某某鼓动其吸食毒品,其行为应认定为教唆。至于周某某虽有过吸毒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其在见到被告人阮某斌吸毒时产生坚决的、强烈的吸毒意愿,其系在被告人教唆下才实施了吸毒行为。因此被告人阮某斌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案例:怡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
((2017)甘0421刑初237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怡某辩称其没有对二被害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行为,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怡某明知其所提供的东西为毒品冰毒,却没有告知二被害人真相,还对被害人党某说不会上瘾,吸食完刺激的很;当被害人陈某在吸食后感到难受时,被告人怡某还说再吸两口就不难受了,致使被害人陈某再次吸食毒品,这明显就是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故被告人怡某的此辩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没有认定被告人怡某有欺骗行为,但从查明的事实可证明被告人怡某的行为还具有欺骗性质。被告人怡某辩称其没有犯罪目的,但只要不是合法的职务行为或者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治病救人,其他无论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行为,并产生了致使他人吸食毒品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本罪。
案例:陈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
((2018)湘04刑终215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以吸食毒品“可以减肥”诱使被害人邓某吸食其提供的毒品,造成邓某因吸毒后诱发脑出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且情节严重。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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