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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合租住户房间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

发布时间:2023-08-11 06:25:37 浏览:74

进入合租住户房间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租越来越成为房屋租赁市场的重要运营模式。但是伴随而来的,是新型盗窃行为的出现,即进入合租住户房间进行盗窃。该种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入户盗窃,尤其是对于盗窃财产价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案件而言,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实务中通常的观点是认为合租住户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符合刑法上对“户”的要求,即具备封闭性的场所特征和供家庭生活起居使用的功能特征,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合租住户的房屋内盗窃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笔者认为,对此情形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刑法意义上的“户”进行实质解释,区分情况进行认定。

一、刑法中“入户盗窃”的理解

根据《办理盗窃案件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户”应满足两个特征:一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即场所特征。只有与外界有相对隔离,才符合人们对“户”的一般认知,比如封闭的院落、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二是供他人生活,即功能特征。因此对于进入商店盗窃、进入仓库盗窃的,一般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行为通常在符合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但刑法对入户盗窃却未规定数额较大,而是将入户直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自然是基于入户盗窃具有更大的法益侵害性,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乃至人身安全都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这一规定的背后,也是刑法面对陌生人社会的到来所做出的必要回应。

陌生人社会是现代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尤其在城市当中,陌生人之间往往具有较强的不信任感,因而人与人之间总是有戒备心理,体现在对自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当中往往有设密、加锁、指纹登录、人脸识别等不同方式。而入户盗窃不仅破坏了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更加剧了被害人的恐惧感和不安感。通常来讲,家庭是最安心的港湾,但是当嫌疑人采取入户的方式行窃时,无疑破坏了被害人的这种安全感,对其他社会公众的心理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前已述及,场所特征要求“户”与外界存在相对隔离,即甲的生活场所与乙的生活场所之间是相互独立、互不干扰的。笔者认为,这种相对隔离以物理隔离为基础,但同时也应有心理上、关系上的隔离,所谓“心理上、关系上”的隔离,指的是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着除合租关系外更进一步的关系,例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合租关系中,根据合租住户之间是否存在“心理上、关系上”的隔离的不同,又产生出丰富多样的合租类型。笔者将之总结为两大类:陌生人之间的合租与熟人合租。不同类型的合租关系,也影响了能否认定为入户盗窃。倘若不从客观行为出发进行实质解释,恐怕会不当扩大刑罚处罚范围。

二、对于不同合租关系的处理

(一)对于陌生人之间合租关系的处理

陌生人之间的合租关系,主要体现在合租住户之间的关系是完全“隔离”的,与陌生人社会实质上是相同的。住户之间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具有较强的戒备,例如互不来往或者极少来往,外出时房门紧锁,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租住者房间。此时虽然两者属于合租,但是从实质上而言,两者不存在除空间距离较近以外的任何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合租者房间进行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对熟人之间合租关系的处理

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同学之间、同事之间为节省生活开支,或者为便于学习工作而进行合租的情况。此时应当结合交往习惯、房间开放程度、双方关系等予以实质认定。例如甲与乙系大学同学,双方交往密切,为考研而合租两室一厅。双方的卧室平时相互开放,且甲乙之间可以经常自行进入对方的房间。那么此时甲和乙之间虽然是合租关系,且甲与乙的卧室是之间是有物理隔离的,但是从心理上和双方情感关系上而言,甲和乙不符合陌生人社会的特征,也不符合“户”的场所特征,若甲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乙的卧室行窃,则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当然,即使是熟人之间的合租,倘若双方之间互有约定,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对方房间,房间钥匙仅一个人掌握,或者从行为方式上而言,甲与乙之间在心理上仍符合陌生人社会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

综上所述,合租关系在现实中极为复杂,需要结合双方的关系、进入房间的难易程度、双方生活的模式等综合予以认定,防止机械理解,造成处罚不当。

邱鹏宇(石家庄新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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