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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3 06:25:38 浏览:50
故意杀人罪案例,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从轻处罚
案例:李某故意杀人案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的,应依法从宽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9号
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既有犯罪成分,也有病理性精神障碍因素,其主观上有一定的罪过,应当负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因疾病而削弱,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因此,其负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减轻。
本案中,被告人因为泄愤报复窜入被害人住宅将其杀死,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在“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阿某敦故意杀人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52号
被告人犯罪时患有分裂型人格障碍,导致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结合其精神障碍的类别和辨认、控制能力的程度,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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