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故意杀人罪案例,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08-13 06:25:38 浏览:50

故意杀人罪案例,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从轻处罚

案例:李某故意杀人案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的,应依法从宽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9号

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既有犯罪成分,也有病理性精神障碍因素,其主观上有一定的罪过,应当负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因疾病而削弱,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因此,其负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减轻。

本案中,被告人因为泄愤报复窜入被害人住宅将其杀死,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在“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阿某敦故意杀人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52号

被告人犯罪时患有分裂型人格障碍,导致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结合其精神障碍的类别和辨认、控制能力的程度,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