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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4 06:25:35 浏览:115
在农村宅基地的过户过程中,原则是必须要本人办理并鉴字,但如果本人因故不能办理,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是在委托书中,也应要有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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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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